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202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 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和《吉林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吉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教〔2022〕1196 号)等精神和相关要求,学校决定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两类进行评审,每届研究生在读期间可参评两次,即二年级一次、三年级一次。二年制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仅参评一次。硕博连读的博士一年级研究生以硕士三年级的身份在原硕士所在学院参评学业奖学金。
第三条 修业年限在 3 年以内的研究生可参评学业奖学金,超过 3 年无参评资格。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奖励等级、标准及比例:
1.博士研究生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15000 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 10%;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10000 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 2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5000 元,占评奖年级博士研究生总人数的 40%。
2.硕士研究生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10000 元,占评奖年级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 5%;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6000 元,占评奖年级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 15%;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3000 元,占评奖年级硕士研究生总人数的 35%。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档案转入我校,全脱产学习)在籍的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六条 基本申请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七条 参评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和科研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学术成果主要是指研究生在参评学年内通过参与导师团队研究工作发表的本学科学术论文、发明专利、以及各类学术竞赛获奖等;科研项目中,已结题项目和在研项目均可作为参评依据。
2.硕士研究生参评学术成果须为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本人必须为学术成果的第一作者,学术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且学术成果必须有导师参与。学术论文须见刊或有导师签字的录用通知;导师对学术成果和录用通知(投稿系统可以导出的)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学术论文未按录用通知时间见刊,取消获奖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名额不得递补)
3.博士研究生参评学术成果须为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取得,本人必须为本学科学术成果(已见刊)的第一作者或第二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学术成果署名第一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且学术成果必须有导师参与。学术论文须见刊或有导师签字的录用通知,导师对学术成果和录用通知(投稿系统可以导出的)的真实性和时效性负责。(学术论文未按录用通知时间见刊,取消获奖资格,并收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名额不
得递补)
4.学术成果和学术竞赛获奖有效截止日期为参评年度 8 月 31日,各类成果不得重复使用。不同级别同一竞赛取最高分,不做累加。
第八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发表的本学科领域的学术成果,须经指导教师审核、把关,如果因指导教师审核、把关不严或者未进行审核、把关,出现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的情况,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追究研究生本人及指导教师的责任。
第九条 在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束后,若发现获奖研究生存在学术不端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收回其所获学业奖学金,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 评审学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该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期足额缴纳学费者;
2.参评学年有过不及格课程或学业成绩不合格;
3.正处于休学、保留学籍及延期毕业者;
4.违反法律、法规,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5.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或两次(含两次)以上纪律处分者;
6.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者;
7.无故不参加论文开题或开题不通过者;无故不参加学位论
文中期检查或学位论文中期检查成绩评定为不合格者。
第三章 名额分配
第十一条 名额分配:
1. 符合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条件的研究生,学校按照参评年级进行名额分配。博士研究生总数不超过 10%、20%、40%的比例分别确定博士一等、二等、三等学业奖学金获奖名额,硕士研究生总数不超过 5%、15%、35%的比例分别确定硕士研究生一等、二等、三等学业奖学金获奖名额。
2.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按照学校分配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确定各学科获奖名额。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相应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人数应为奇数),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副院长)任副组长、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任成员。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学院评审委员会成员(成员人数应为单数),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学院党委副书记、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副院长)任副组长、研究生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名单的最终确定应在学院党政联席会上通过后开展工作,并将成员名单上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组长:刘宇 朱兴国
副组长:郑岩 肖凌寒
委员:何雯雯 王宇超 孙国英 李明 殷玉和 学生代表 1 学生代表 2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办法
第十三条 学院依照本办法制定学院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并在院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完毕,无异议后将评审细则报研究生工作处备案并审核后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成立以主管研究生工作院长(副院长)为组长的材料审核领导小组,小组人数不少于 3 人。材料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审核参评研究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 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分配的名额确定学院推荐获奖研究生名单并进行综合排序。评审结果要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获奖研究生的排序名单及评审佐证材料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 学业奖学金评分为百分制。学院评审细则要本着激发学习热情、激励科技创新、鼓励社会服务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时重点考察博士研究生在本学科研究方向领域的学术成果。
2.硕士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遵守校规校纪情况、参与社会工作及各类文体活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所占分值为 10%;
3.硕士研究生学业成绩、学术成果、导师推荐意见等方面评分,所占分值为 90%。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为学业成绩、导师意见等综合评分占 60%,学术成果占 30%,三年级硕士研究生评审标准为学业成绩、导师意见等综合评分占 20%,学术成果占70%;
4.学业奖学金评审要突出本学科领域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优势,在制定评审细则时要加大高水平学术成果所占比重,对学术方面有特殊优异表现的研究生,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破格获得高额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 具体评选细则
1.参评时无不及格课程;
2.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交申请及佐证材料;
3.学生申请材料提交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审;
4.评审委员会对学生的研究成果依照如下顺序排名:
1) SCI 文章分区情况及数量;
2) EI 文章数量、授权发明专利数量;
3) 国际学术会议上发表学术论文、核心期刊数量;
第十八条 学术成果加分细则:
1.发表论文必须为本学科的学术论文
2.已见刊论文必须提供论文原件
3.Online 发表的论文须见刊号(ISSN)或数字对象标识(DOI)等,并标明出版网址、发表时间、出版单位等信息
4.已录用但尚未正式出刊的论文(或授予发明专利权通知书),必须由导师在录用通知上签名并保证其真实性,并同时提供清样。
5.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必须为长春工业大学化学与生命科学学院。
6.所有成果的第一完成人必须为申请者本人。
7. 学生提供的所有学术成果,导师均需在所提交的材料上签字,确认成果真实性。
8. 论文必须在与学科相关的学术期刊上发表,SCI 分区以论文发表当年的中科院大类分区为准,2026 年发表的论文按照中科院 2025 年(3 月)升级版中科院大类分区为准。学生在提交佐证材料时需同时提交中科院分区及影响因子检索报告。
第十九条 学术成果得分
1.发表国际学术会议论文、中文核心期刊得 1 分;
2.发表的 EI 期刊论文和授权发明专利每项得 3 分;
3.发表一区 SCI 文章每篇 40 分,发表二区 SCI 文章每篇 20分,发表三区 SCI 文章每篇 10 分,发表四区 SCI 文章每篇 5 分;
4. 发表文章为两人共同第一作者的,所发表文章得分减半;
5.相同分区文章且数量相同,以影响因子大小排序;
6. 博士研究生得分相同,按照学业成绩排序。
第二十条 奖励得分
1.参加各类竞赛获奖的第一完成人必须为申请者本人;
2.获国家竞赛一、 二、 三等奖获得者分别得 6,4,2 分;省级竞赛一、 二等奖分别得 4, 2 分;(具体竞赛名单以全国科技竞赛(白皮书)为准,其他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竞赛由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认定)
注:
二年级博士研究生:
日常表现分=日常表现成绩*10%
申请人学术成果分=其学术成果分*90%
三年级博士研究生:
日常表现分=日常表现成绩*10%
申请人学术成果分=其学术成果分*90%
二年级硕士研究生:
日常表现分=日常表现成绩*10%
申请人学业成绩分=其学业成绩*60%
申请人学术成果分=其学术成果分*30%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
日常表现分=日常表现成绩*10%
申请人学业成绩分=学业成绩*20%
申请人学术成果分=其学术成果分*70%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 2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