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
实施管理办法(修订)
(长春工大教字[2014]7号)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11〕6号)、《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和《关于启动吉林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预通知》(吉教高字〔2012〕8号)文件精神,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强化创新创业能力训练,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适应各行各业发展需要的创新创业型人才,加强我校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切实保障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顺利实施,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决定在“大学生创新实验活动”的基础上,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为确保该计划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是国家“本科教学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使本科生了解和体验科学研究整体过程,激发学生对科学研究的兴趣,同时将所学知识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实现个性化培养的目标,发现和培养一批适应创新型国家发展建设需要的具有创新思维和创业潜力的优秀人才。探索并建立以问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深化以大学生为主体的创新创业教育改革,构建大学生创业训练教育体系,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大学生的创新创业意识和实践能力,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的蓬勃发展。
第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严格遵循“兴趣驱动、自主学习、重在过程”的原则,按照“自主选题、自主设计、自主实验、自主管理”的要求,通过“自由申报、公开立项、公平评审、择优资助、规范管理”的程序,以项目为研究载体,以指导老师为指导,重点资助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可行、实施条件可靠的项目,注重学生自主实验和过程训练,使我校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创业精神得到不断增强,人才培养质量得到不断提高。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搭建优质创新创业训练的平台,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专业教育之中,激发学生创新创业热情,增强创新创业意识,培养创新创业精神,丰富创新创业知识,营造良好的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的氛围,不断提高创新能力和在创新基础上的创业能力,以培养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的高水平创新人才。
第四条 项目类别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创新训练项目是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条件准备和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创业训练项目是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团队中每个学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扮演一个或多个具体的角色,通过编制商业计划书、开展可行性研究、模拟企业运行、参加企业实践、撰写创业报告等工作。
创业实践项目是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采用前期创新训练项目(或创新性实验)的成果,提出一项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以此为基础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条 项目级别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国家级、省级和校级三级。国家级项目由国家资助,省级和校级项目由学校资助。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教学副校长担任,组员由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科研处、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各学院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负责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经费落实、立项组织、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奖励与表彰等。
第九条 “领导小组”下设“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校专家委员会”),分为创新训练项目专家组、创业训练项目专家组和创业实践项目专家组,由“办公室”聘请各学科资深专家和企业人士组成,负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立项评审、过程检查、项目验收、优秀成果评审、项目指导等工作。
第十条 各学院按学校总体工作部署,设置院级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负责本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立项初审、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优秀项目评审等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条件
1.凡我校成绩优良、学有余力、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基础的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以个人或团队名义申报,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5人(含负责人)。同时,鼓励跨年级、跨专业组合,鼓励学科交叉的项目。
2.每个项目要有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较强的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意识,对科学研究、科技活动、创业活动或社会实践有浓厚的兴趣和坚强的毅力,其每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一般在2.5以上。
3.项目负责人以大二、大三学生为主,毕业班学生和大一新生原则上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4.每名学生每次只能参与一个项目,不得同时参与多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正在承担计划项目的学生(负责人),不能再次以负责人的身份申报新项目。
第十二条 每个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需配备一名相关学科的指导教师,负责整个项目的指导、协调和管理。每名教师原则上每年指导项目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三条 选题要求
项目课题可以由学生自己提出,也可由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拟定,或由指导教师提出、学生选择。通常研究课题应按以下要求:
创新训练项目应体现学术性、创新性或实用性;创业项目以科技型创业为主,注重方案的可行性;项目深度适宜,符合本科生的实际水平。重点支持:针对参与开放实验、科技竞赛或社会实践项目中发现的问题而设计的综合性创新实验与实践项目;结合专业特点及个人兴趣的研究项目;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学生独立承担的社会、企业委托项目;针对前期创新训练成果或服务开展的创业类项目。
第十四条 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立项时,已授权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应的发明创造或专利技术所有人的书面授权许可、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
1.学校每年定期组织进行“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申报工作。拟申报项目的同学需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选题、文献调研、项目方案论证等立项工作,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请书》,经指导教师签字同意后报送到指导教师所在学院。
2.各学院要及时组织专家组对学生的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选,并在规定时间内,择优推荐到学校。
第十六条 凡申报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评审:
1.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3.申请项目主体内容不符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范围或申请经费超出计划项目资助能力。
第十七条 立项要求
通过项目负责人陈述和专家提问的方式考察项目组是否达到以下要求:
1.创新训练项目:
(1)应注重考查选题的科学性、内容的新颖程度、实验设计合理性,研究价值和应用前景;研究目标明确、原理可靠、方法科学,是否有可视化的实验过程和数据,或可量化的对比结果;
(2)在知识、技术或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和技术难度;是否可提供研究作品(包括电子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物理仪器、计算机软件等),或可提供专利授权证书或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否发表学术论文;
(3)项目应在研究的对象或研究的方式方法(应用的理论、采用的方法、实现的路径)等几个方面具有创新性;
(4)项目负责人组织能力较强,团队成员分工合理,指导教师具备专业指导能力;项目成员具备一定的相关专业基础和基本业务素质,具有初步的综合研究能力;
(5)项目团队成员及指导教师对课题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研究的技术路线清晰、阶段划分合理、阶段性任务及成果明确;
(6)项目的难易程度适合团队能力,所需研究及实验条件能够得到基本满足。
2.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1)应注重考查行业及市场分析、营销策略的合理性,战略与组织、生产运营计划的科学性,财务分析、风险预测及控制分析是否全面,企业市场前景是否广阔等;
(2)项目选题建立在充分的市场分析基础上,具有一定技术或专业依托(“创业实践”项目鼓励从我校教师的科研成果、特别是我校大学生的创新训练项目中进行选择);
(3)主要考查市场机会(包括市场规模、快速发展潜力、产业生命周期、市场调研);项目商业构想(包括独特创新、技术含量、技术优势及持续性、市场价值、进入壁垒);管理能力(包括管理团队人员构成及素质、创业信念、实施计划的能力);财务方面(包括资金需求、收益预测、退出策略);创业项目是否依托其他已创办企业,是否有独特的企业文化;
(4)应建立清晰的公司化运作方式,明晰利益关系,建立基本的组织架构与制度框架,明确团队成员的角色分工;技术型项目应具有一定的高新技术含量和市场开发价值,应具备技术的合理性和经济的可行性,并能产生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5)要编写规范的商业计划书,有基本的商业模式设计,有较详细的公司运营计划,有明确经营目标,基本运作条件和资金的需求应在现实可实现的范围内;
(6)项目负责人能发挥核心作用,团队成员各尽其职关系融洽,指导教师具备专业水平或管理经验。项目成员具有旺盛的创业热情,具备基本专业知识和良好的心理素质,沟通实践能力较强,团队具有基本的专业与特长组合。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基金,用于项目资助。资助金额参照标准如下(不含国家级和省级项目):
1.社会调查、报告等社科类项目:资助金额500元至2000元;
2.实验研究类项目、实物作品制作(包括计算机软件、电子产品、化工产品、机械产品、物理仪器)等项目:资助金额1000元至3000元;(能够获得专利授权证书、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或可发表学术论文,或能够获得其它成果的项目,可资助3000元至5000元);
3.创业训练类项目:资助金额1000元至2000元;
4.创业实践类项目:资助金额5000元至10000元。
项目的实际经费资助额度由“校专家委员会”确定。
第十九条 “校专家委员会”对各学院推荐的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采取答辩的方式统一进行评审,评审出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并从中择优推荐一定数量的项目申报国家级、省级项目。评审结果将向全校公示三天。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学校批准后下发文件确定各级项目。
第二十条 已获得学校其它经费支持的项目,如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科技竞赛等,不得重复申报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第四章 项目运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学校公示后,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经费额度,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修改“项目申请书”,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计划和经费预算。修改后的“项目申请书”由指导教师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校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由项目负责人主持项目的运行。项目组至少每两周应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记录本》上做一次记录。创新训练记录内容可包括:原始数据、实验现象、发生的问题、实验的收获与思考、教师的指导意见、项目团队讨论的要点、下一步的计划等。创业训练、创业实践项目组记录内容可包括:调研情况、项目进展、企业(模拟)运行状况、发生的问题、收获与思考、教师的指导意见、项目团队讨论的要点、下一步的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指导和跟踪项目组的研究活动,每月至少召开两次项目组会议,讨论项目进展情况和下一步工作安排、研究思路等,并对前期工作做出评价,提出具体建议,促进项目组按进度完成研究内容,并将上述内容详细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工作记录本》上。
第二十四条 项目研究中期,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情况、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经费的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下一步的工作计划等。
第二十五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中期检查由学院组织实施,学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抽查。
中期检查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专家通过查阅“中期检查报告”和“工作记录本”、听取项目负责人关于项目进展情况的汇报,对每个项目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出以下三种处理意见:1.改进后可继续执行;2.提出警告、观察后再定继续执行或终止;3.终止实施。
项目所在学院领导小组根据中期检查结果,负责项目指导改进或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后,学校将回项目剩余的经费;因主观原因致使项目无法执行的,将根据实际情况追回全部或部分已使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如确有必要,需在项目中期检查前由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审核批准后,与“中期检查报告”一并提交到教务处备案。中期检查结束后不允许再进行任何变更。
第二十八条 经费管理
学校对项目经费实行监督管理,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具体规定如下:
1..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立项后,由教务处发放《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经费结算手册》(“经费手册”原则上丢失不补,请项目组妥善保管经费本)用于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经费分两次下拨到项目负责人,项目启动后拨50%,中期检查通过后拨50%。
2.学校批准的项目经费专款专用,学生根据经费预算自主使用,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研究经费。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但需经指导教师审核批准。项目负责人要认真做好项目经费的使用记录。
3.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完成项目所需要的图书费、资料费、论文打印费、论文版面费、专利申请费;开展实验所需的原材料(包括耗材、药品、化学试剂等)购置费;创业活动所需的营业执照办理费、注册费、税费等;经指导教师和学院审核,确需外出调研的差旅费(应提交全组成员和指导老师签字的说明书或相关通知文件)等。项目经费不能用于购买生活用品,不能用于支付餐饮费、出租车费。
4.项目经费报销工作应严格遵守学校财务制度,报销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资助经费总额。
5.项目经费需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销,项目结题一个月后停止经费报销。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组按申请书完成研究工作,并取得了预期研究成果(包括包括调查报告、发表论文、专利、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实物、图纸、设计说明书、商业计划书、获奖证书等),可以申请结题,同时提交《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验收书》、《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总结报告》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三十条 《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总结报告》是项目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课题研究的主要成果。“报告”的字数不少于3000字,撰写结构一般分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感悟与寄语、参考文献等几部分。其中正文内容为:
创新训练项目正文应由选题背景、方案论证、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创新点、研究结果、取得的预期研究成果等部分组成;
创业训练项目正文应由选题背景、行业及市场分析、营销策略、战略与组织、生产运营方式、财务分析、风险预测及控制分析、现金流计划、盈利情况预测、资产负债表、管理模式、企业文化、团队成员角色分工、取得的预期研究成果等部分组成;
创业实践项目应由选题背景、行业及市场分析、营销策略、战略与组织、公司运营计划、管理模式、已建立起的组织架构与制度框架、投资分析、制约因素与风险预测、已经取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取得的预期研究成果(创业实践的成果还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情况、办理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等部分组成。
第三十一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按计划结题而延期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提前一个月提交《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并附《项目进展报告》,详细阐明延期的缘由,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及学院领导小组审核,由教务处审批后生效。原则上每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由学校和学院共同组织完成。其中,国家级、省级和部分校级项目的结题验收工作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实施,其余校级项目由项目所在学院按学校的统一要求,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结题要求
结题验收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专家组结合项目结题书、相关佐证材料及现场答辩情况考察项目是否能达到以下要求通过结题验收。
1.“创新训练”项目结题要求:
(1)项目是否达到了预期目标及完成情况,项目的大小和难易程度是否合适;
(2)项目在研究的对象或研究方式方法上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创新性及特色;
(3)项目取得了那些成果(包括调查报告、发表论文、专利、开发的软件或系统、实物、图纸、设计说明书、商业计划书、获奖证书等),是否完成了申报时提出的预期成果;
(4)通过项目实施,项目组成员的收获和体会如何;
(5)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2.“创业训练”和“创业实践”项目结题要求:
(1)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是否对行业进行了考察,对市场进行了分析,是否提出了合理科学的营销策略、战略与组织、生产运营计划,财务分析是否准确,风险预测及控制分析是否全面,是否有现金流计划、盈利情况预测、资产负债表,团队成员角色分工是否合理科学;
(2)是否编写规范商业计划书及其科学合理性;
(3)创业实践类项目是否真正采取了公司化运作方式,是否明晰利益关系,是否建立基本的组织架构与制度框架,以及取得了那些良好的经济与社会效益;
(4)项目取得了那些成果(包括调查报告、发表论文、专利、获奖证书等),是否完成了申报时提出的预期成果;
(5)通过项目实施,项目组成员的收获和体会如何;
(6)项目经费使用是否合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结题验收结果分为通过结题验收和不通过结题验收两种情况,对于不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以根据项目实际完成情况以及项目组成员继续实施项目的能力和可行性,可以考虑给予一次延期结题的机会(仅有一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半年);但对于完成情况非常不好,且项目组成员无能力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将终止项目的实施及经费的资助。
第三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颁发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题书。同时,按《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标准》对参与项目的学生给予相应的学分奖励(国家级项目:负责人获4学分,其他成员按排序先后分获3、2、2、2学分;省级项目:负责人获3学分,其他成员获2学分;校级项目:负责人获2学分,其他成员获1学分)。
第三十六条 成果管理
1.成果归属。长春工业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项目组成员第一作者发表;或指导教师第一作者,项目组成员第二作者发表)、专利(以项目为基础申请的)、获奖、模型、软件、样品、装置、设计图纸、成果应用与转化等项目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属长春工业大学,学校享有持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或其它处置权。(项目在发表或申请以上成果时,应注明“XXXX年度长春工业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助”字样,并标注详细的“项目编号”。)
2.资料存档。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资料应归档,归档内容包括:所有项目的立项申请书、中期检查报告、项目验收书、工作记录本、研究论文、专利授权证书、实物、计算机程序、设计文件等。以上归档材料学校需保存相应复印件一套和电子版扫描件(不能扫描的需提供照片,如制作的实物)一套。实物性成果由项目所在学院保存。归档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学校适时将研究成果汇编,并在校内组织成果展示与交流。
第三十七条 利用资助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手续,资产归属于项目指导教师所在学院。创业实践项目结束时,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各项事务。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三十八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项目指导教师将获得30学时/项的指导酬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国家级、省级通过验收的项目指导教师,在职称评定中给予工作业绩确认(详见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业绩确认标准》)。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项目奖,同时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项目指导教师奖。具体如下:
1.评审方式
评审专家在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中,按照20%的比例直接评选出优秀项目。优秀项目组成员获得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项目奖,指导教师获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优秀项目指导教师奖。
2.奖励办法
(1)对获得优秀项目奖的学生颁发证书。
(2)对获得优秀项目的指导教师颁发证书并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参加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的学生应严守学术道德规范,脚踏实地、实事求是地开展项目研究,所得的研究数据和资料不可造假,不可剽窃他人成果。对在项目申报、实施、结项验收、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项目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终止项目运行并取消其再次申报项目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长春工业大学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