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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

时间:2018-11-15   来源: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促进研究生全面发展,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本国研究生,其他类别研究生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录取为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者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必须事先书面向研究生工作部请假并附有相关证明材料,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请假未准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学院查验报到研究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并与录取照片及本人逐一核对。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医院(二级甲等以上,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六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者,由学院提出并签署意见,上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其人事档案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条 新生在取得学籍之前,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

(一)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体检发现患有疾病,暂不宜在校学习者;

(二)参军入伍者;

(三)有其他必要原因者;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学校不对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在保留期满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批准备案,审查合格的,于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须持医院证明,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应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上查询个人学籍信息,如网上信息与本人实际信息不符,应及时和研究生院联系处理。

第八条 每学期自开学之日起两周内,由研究生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凡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学生,不准他人代为注册,须在注册期间持书面申请和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学院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可暂缓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经学校核实后,予以注册。

研究生注册后,即取得该学期在校学习的学习资格。对于未注册的研究生,不予安排教学和毕业论文环节、不予登记学习成绩。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九条 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其中,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学制为二年。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含休学),其中,社会工作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不超过四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一般为六年(含休学)。

第十条 研究生因休学创业或参军入伍延期学业,在校学习最长年限按学生学历类型各延长一年。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复学后应转入下一年级继续完成学业,并按入学年级标准缴纳相关费用,享受学校奖助政策;如因未达到学校修业要求超出学制年限的,不再享受学校各类奖助学金,同时需向学校交纳相应费用,具体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以上涉及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实习实践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第十三条 研究生旷课时间,按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时计算;无法按课程学时计算的按实际学时计算;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因病(或因事)请假,须凭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事假凭相应证明材料),经指导教师同意,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者由研究生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含两周)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备案。无极特殊原因,不受理一个月以上事假,特殊情况需报主管校领导审批。一学期内累计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累计病假一般不得超过六周。

第十五条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离校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参会出差等,均需向学院提出书面请假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由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请假时间超过两周以上的需报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六条 请假期满,请假研究生应当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未办理销假手续者,逾期部分按旷课处理。因故不能及时请假,应当履行补假手续。

第十七条 各学院负责本单位研究生考勤工作,对缺勤累计达到有关规定者,学院应在3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工作部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研究生请假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销假手续等)应当由学院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允许请假出国(境)探亲或观光旅游(假期除外),不顾国家及学校规定擅自出国(境)者,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直至退学。研究生在学期间出国(境)留学、访学、参加学术活动等事宜按照《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办理。研究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国(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未返校报到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和进行科研、教学实践,并接受相应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考核合格者,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第二十条 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成绩管理按《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思想政治与品德考核评定工作办法》要求进行。研究生思想品德鉴定结果载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按照《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考试作弊、违纪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者,给予重修机会。

第六章 更换导师、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更换导师的具体办法详见《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更换导师管理办法》。研究生原则上不予转专业、转学,确因不可抗力需转专业、转学的,须经学校主管校领导签批,必要时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或因事确需休学,本人提出申请的;

(二)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在校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确认应休学的;

(三)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或病假超过六周的;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妊娠、分娩及产后休息的(建议休学);

(五)经学校认定应当休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习年限。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校批准,研究生可以延续休学时限至两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休学创业,经学校批准,研究生可以延续休学时限至三年,但累计不得超过三年。休学时间从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算起,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经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批准备案;

(二)经批准休学的研究生需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三)研究生休学期间不需缴纳学费,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等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当年,其已经缴纳的学费及其它费用按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四)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研究生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核;

(六)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应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书;

(二)因病休学的应出具校医院诊断书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材料;

(三)休学创业需出具相关证明:

1.具备正式工商登记注册手续的公司或企业实体;

2.研究生本人是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

3.实际运营的公司或企业实体,提供验资报告或1-2个月的财务报表。

(四)应征入伍的应出具入伍通知书或相关有效证明;

(五)其他情况按学校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休学的研究生,应当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办理复学,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一)申请复学的研究生,应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复学审批表》,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 意见后,报研究生院审批。

(二)因伤、病休学的研究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证明确认病愈者,可办理复学手续,否则应继续休学或申请退学。

(三)复学研究生视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按相应年级缴纳学费和享受相应年级助学金及奖学金等待遇。

(四)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第三十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因违法乱纪而受到有关部门惩处者,学校将不予办理复学手续,同时给予退学处理。休学期未满未被批准复学的,不得擅自回校。

第八章 退 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不经批准擅自出国(境)者或批准出国(境)逾期未归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最后报学校批准,办理退学手续。退学学生不能恢复学籍。

第三十三条 除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外,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对研究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研究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由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的研究生,学院将退学决定书直接送达研究生本人,研究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学院将情况上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学校将处理决定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自学校批准或决定退学之日起 5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吉林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凡获得校园地助学贷款的研究生退学时,应还清贷款本金或与经办银行签订还款协议。学费、住宿费退还事宜按学校财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长春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研究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有正式学籍的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按照教育教学规定修读全部课程并完成相应的教学环节,但未修满学分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结业的研究生可在规定学习年限内通过课程重修获得缺少学分的课程,修满教育教学规定的学分,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发放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校学位会通过学位授予决定日期填写。

对退学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满一年(含一年)、完成培养方案要求且成绩合格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在校学习时间未满一年或未完成培养方案要求、成绩不合格的,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统一印制和发放。

第四十条 符合研究生学位授予条件者,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研究生的学习程度,以及研究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年进行两次。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由公安机关、医院等有法定效力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文件、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考生档案等证明材料,学校进行审查后更改。学校将研究生变更身份信息相关材料报吉林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研究生要求修改、变更的信息或证明材料涉嫌弄虚作假的,学校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相同效力。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在籍研究生的奖惩按照《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奖励办法(试行)》《长春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